仿冒混淆 · 市场监管 · 重庆典型案例

5EPlay 攀附"5E"标识案

执法主体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理时间2025 年(研究会审定素材)
当事人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
权利人杭州某科技公司("5E"系列电竞对战平台运营方)
认定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 仿冒混淆
入选类别重庆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未公开具体罚款金额(行政指导 + 责令改正)

一、当事人

权利人:杭州某科技公司("5E"系列电竞对战平台)

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电竞对战平台运营方,主营 CS:GO、CS2 等竞技游戏的服务器租赁、对战匹配、赛事运营等业务。该公司在第 9 类(计算机软件)、第 41 类(电竞娱乐服务)、第 38 类(信息传输)等多个类别上注册了"5E"系列商标,并通过持续运营与赛事赞助,使其在电竞玩家群体中具有较高知名度。"5E"标识在游戏对战类 App 中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商标。

当事人: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是一家主营本地化游戏社交、潮玩短视频内容的重庆本地互联网企业。2024 年起,该公司在自有 App 及小程序中启用"5EGAME"作为软件名称,并将"5E"作为游戏对战匹配页面的显著标识对外使用。

二、案件背景

2024 年下半年,杭州某科技公司在监测中发现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运营的"5EGAME"App 在软件名称、启动页、对战匹配按钮、赛事活动页等多处使用与"5E"系列标识高度近似的字样,且未取得任何授权或许可。杭州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行为,于 2024 年底向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投诉举报材料。

两江新区市监局受理后,依法对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开展调查,重点核实以下事实:

  • "5E"系列标识在电竞对战行业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与持续使用时间
  •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使用"5EGAME""5E"等字样的具体场景、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 双方 App 用户的实际重合度,是否存在下载 / 注册 / 搜索来源的实际混淆
  •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是否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故意(开发时间、是否内部讨论、是否对"5E"进行过查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商标、域名、网页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杭州公司"5E"标识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申辩:电竞对战平台用户群体较为封闭,"5E"标识的影响力主要局限于 CS:GO 玩家圈,普通游戏用户对其知晓度有限,不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执法机关认定:"有一定影响"并不要求家喻户晓,只需要在该标识所对应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晓度。两江新区市监局调取了杭州公司的运营数据:日活用户规模、电竞赛事赞助记录、媒体报道频次等,认定"5E"在电竞对战这一细分领域内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与商标"。

焦点 2:使用"5EGAME"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申辩:"5EGAME"中"GAME"具有明确含义,整体含义为"5E 玩游戏",与"5E"商标在含义上不构成近似;且"5E"本身是常用字母组合,独占性弱。

执法机关认定:从整体比对、要部比对两个维度看,"5EGAME"的显著识别部分仍是"5E",相关公众在快速浏览场景下会将"5EGAME"识别为"5E + 通用词"结构,与杭州公司"5E"系列标识构成近似标识。

焦点 3:是否造成实际混淆

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申辩:未收到任何用户关于"误以为下载的是杭州公司 App"的具体投诉,无实际混淆后果。

执法机关认定:混淆的判断不依赖于实际投诉量。第六条规制的是"引人误认为",执法机关结合双方 App 业务领域相同、用户群体高度重合的事实,认定存在较高的混淆可能性。

四、认定要点

  1. 标识已达"有一定影响":执法机关综合考量"5E"系列商标注册时间、宣传投入、用户规模、电竞赛事赞助频次等,认定"5E"在电竞对战细分领域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2. 近似标识 + 相同业务领域:被控标识"5EGAME"与权利标识"5E"在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近似,且双方 App 业务均为电竞对战匹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 / 服务上的近似使用。
  3. 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故意:重庆潮玩秒拍科技公司未对"5E"做任何查询与避让,直接将其作为 App 核心标识使用,且"5EGAME"的命名方式与杭州公司"5E 平台"高度趋同,被认定具有"搭便车"故意。
  4. 行政指导 + 责令改正 + 公开承诺:考虑到当事人为初犯、主动停止侵权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两江新区市监局采取"行政指导 + 责令限期改正 + 公开承诺不再使用"的处理方式,并将该案作为重庆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开。

五、法理分析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与商标法的"双轨制"保护

我国对商业标识采取"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双轨保护: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或"注册商标在第 6 条意义上的市场混淆"。第六条解决的是"商品 / 服务来源混淆"问题,并不要求被保护的标识必须是注册商标。本案杭州公司"5E"即便部分类别未注册,在电竞对战细分领域已具有较高影响,同样受第六条保护。

2. "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认定"有一定影响"通常考虑五个因素:(1)使用持续时间;(2)宣传投入与地域范围;(3)销售规模与用户群体;(4)媒体报道频次;(5)受保护的记录。本案中杭州公司"5E"使用超过 5 年、日活用户稳定在 5 万 +、赞助多项国内 CS:GO 赛事、主流电竞媒体多次报道,五个因素全部满足。

3. 近似判断的整体观与要部观

判断标识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整体比对,也要要部比对。"5EGAME"虽多了"GAME",但显著识别部分仍是"5E",相关公众更容易将"GAME"识别为通用词,整体观近似 + 要部观近似 → 认定构成近似标识。

研究会观察:本案与 LV vs 茉莉奶白案在法理逻辑上一脉相承——都是"权利人标识 → 达到有一定影响 → 被告标识与权利标识近似 → 同类 / 类似业务 → 容易导致混淆"。区别在于:LV 案是民事侵权 + 跨类驰名商标保护,本案是行政执法 + 第六条市场混淆保护。对于绝大多数 80 后小老板,"行政投诉"比"民事诉讼"门槛更低、周期更短,是更优先考虑的维权路径。

六、小老板 3 步自保

  1. App / 品牌命名先检索:上线前到中国商标网(sbj.cnipa.gov.cn)查同名 / 近似商标,同时在 App Store、应用市场搜索是否存在已上线 + 长期运营的同类 App。同名 / 高度近似就别用,换名字的成本远低于被执法的成本。
  2. 借用 / 致敬必须有边界:行业通用做法"在 X 名称前加 1-2 个字母"(如 5E → 5EGAME、eShop → eShopX)属于高频踩雷方式。研究会的实操标准是"前 2 个字符不撞车" + "后缀不是通用词"才相对安全。
  3. 被投诉先复盘:收到市监局投诉通知 / 询问通知书后,不要直接删除 App 跑路,先复盘自己是否真撞车(对照"5E 攀附案"五要素)。如果确实撞车,主动整改 + 配合调查,反而能争取"行政指导 + 责令改正"而非高额罚款。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 2025 年重庆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代表性案例,对 App 开发者与互联网创业者具有强参考意义。研究会建议:

  • App 命名 / 商标注册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三步走,缺一不可,不要先上线后补办
  • 对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 App / 品牌名,发布前用"中国商标网 + 应用市场 + 主流搜索引擎"三处交叉检索
  • 如被认定为攀附,主动整改 + 公开承诺比硬扛更划算(参考本案"行政指导 + 责令改正"处理方式)

来源与关联

  • 研究会素材:反不正当竞争专题页 5EPlay 攀附"5E"标识案卡片(研究会审定素材)
  • 执法机关:重庆市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
  • 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市场混淆)
  • 关联案例:刷宝 APP 数据集合权益保护案(数据 IP 领域典型案例)
  • 关联规则:《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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