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 · AI 文生图著作权案

"春风送来了温柔"AI 文生图著作权案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案号(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
判决时间2023 年 11 月 27 日
判决类型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AI 文生图用户)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500 元

一审判赔金额(全国首例 AI 生成图片作品属性认定案)

一、当事人

原告:李某(AI 文生图用户)

原告李某是 Stable Diffusion 模型的普通用户,其在 2023 年通过输入提示词(prompt)方式,调用开源 AI 模型生成了一张名为"春风送来了温柔"的图片。李某在创作过程中对构图、人物姿态、色彩、光影、细节调整等环节进行了多次提示词修改和参数调整,最终获得满意的图片。

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是一家内容平台运营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上传的"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且在转载时抹去了原告的水印署名信息,也未给原作者署名。原告发现后认为其著作权被侵害,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正值生成式 AI(AIGC)爆发元年,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 等开源 / 商用文生图模型大规模普及。围绕"AI 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AI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谁""用户对 AI 输出物的智力投入能否认定为独创性"等问题,国内司法实践长期处于空白。

原告李某在使用 Stable Diffusion 生成"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后,将该图片发布到自己的社交账号。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内容平台转载该图片,且抹去了原告在图片上添加的水印署名。原告认为其对该 AI 生成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AI 文生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创作"该图片,全部过程均由 AI 模型自动生成,原告仅是输入了一段提示词,不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因此该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院认定:原告就"春风送来了温柔"图片生成过程投入了智力活动——(1)就人物呈现方式、构图、元素组合、色彩光影等环节进行了多轮提示词设计;(2)对 AI 模型参数(迭代步数、随机种子、采样方式等)进行了选择与调整;(3)从多张候选图中挑选最满意的一张。法院认为,这种"提示词设计 + 参数选择 + 候选筛选"的智力投入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安排与判断,符合独创性要件。

焦点 2:著作权归属

被告辩称:即便图片构成作品,著作权也应归属于 AI 模型开发者或设计者,而非仅仅是调用 AI 的用户。

法院认定:AI 模型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著作权人。原告作为利用 AI 工具进行创作的自然人,对生成图片的智力投入起到决定性作用,原告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焦点 3: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且抹去水印署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判决要点

  1. AI 文生图可构成作品:法院首次明确,AI 生成图片在满足"独创性 + 可复制性"两个要件时,可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提示词 + 参数 + 筛选"= 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确立了"用户对 AI 生成内容的智力投入可构成独创性贡献"的判定标准——只要用户就生成过程进行了体现个性化选择与判断的智力活动,相关输出即可构成作品。
  3. 用户是 AI 作品的著作权人:法院排除了"AI 模型本身"或"AI 开发者"作为著作权人的可能,认定自然人用户对生成图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4. 抹去水印 = 侵犯署名权:被告转载时抹去原告水印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需承担停止侵权 + 赔偿损失 + 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五、法理分析

1. 独创性认定的"最低限度创造性"

《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是"独立完成 + 一定创造性",门槛并不高。本案中,原告对生成过程的智力投入虽看似"只是输入了文字",但其"提示词设计 + 参数选择 + 多轮调整 + 候选筛选"四步流程,已超越了普通"机械输入"的范畴,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这一裁判标准为后续 AIGC 著作权案提供了清晰的判定框架。

2. "工具论"vs"主体论"的取舍

本案的核心理念是把 AI 视为"创作工具"而非"创作主体"——AI 模型扮演的角色相当于画笔、相机、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CAD)等专业工具。无论工具多智能,真正对生成内容有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才是著作权人。这一立场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主流观点一致。

3. 判赔 500 元的考量

虽然 500 元判赔金额相对较低,但该案的核心价值不在赔偿数额,而在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确认"AI 生成物可构成作品"。判赔金额考虑了:(1)涉案图片传播范围有限;(2)被告主观恶意不明显;(3)原告诉求本身也仅主张合理赔偿。判决通过经济杠杆确认了规则的"重量"——这正是著作权法的本质。

研究会观察:本案判赔虽小(500 元),但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标志着"AI 创作者享有版权"在中国从理论争论走向司法实践,2024 年后的"奥特曼"案、"春风图案"系列案均遵循了这一裁判思路。

六、AIGC 创作者 3 步自保

  1. 保留提示词 + 参数记录:每次 AI 生成图片 / 文字 / 视频时,保存完整的 prompt、negative prompt、迭代步数、随机种子、采样方式、模型版本等参数。推荐使用版本管理工具(Git / Notion 表格)记录每一步的修改。
  2. 多轮调整 + 截图证据链:从初稿到终稿的每一轮调整建议都截图保存(5 步 + 5 张截图起步),证明"反复调整"过程而非"一键生成"。这是日后主张独创性的关键证据。
  3. 加水印 + 平台版权登记:成品加水印后发布;重要的 AIGC 作品可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电子登记 1-2 个月),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后享有初步举证优势。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 2023 年 AIGC 著作权第一案,研究会认为对创作者、企业、平台三方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 对个人创作者:使用 AI 工具时不必恐慌,你的智力投入是有价值的——保存好创作证据链,你的 AI 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
  • 对企业用户:可建立 AIGC 创作内部规范,明确"提示词 + 参数 + 调整"留存要求,作为日后版权主张的内部证据
  • 对 AI 平台:本案后平台不能再以"AI 自动生成不构成作品"为由拒绝处理用户投诉,应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用户对生成内容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归属"条款
  • 对被侵权方:发现他人转载 / 抹水印时,及时做电子证据保全(区块链存证 / 公证),主张"署名权 + 复制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权合一

来源与关联

  • 判决文书: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
  •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三条 / 第十条 / 第五十三条
  • 关联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奥特曼"AI 绘画案(2023-08 / 后续多起)
  • 关联法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08-15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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