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生效 · AIGC 平台帮助侵权案
"奥特曼"AIGC 平台侵权案
3 万
一审判赔金额(全球首例 AIGC 平台帮助侵权生效判决)
一、当事人
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原告圆谷制作(TSUBURAYA PRODUCTIONS)是日本知名影视制作公司,自 1966 年起创作了"奥特曼"系列作品(Ultraman Series),包括初代奥特曼、迪迦、赛文、盖亚、欧布、泽塔等数十个角色形象。"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大陆通过上海圆谷等被许可方长期传播,相关角色形象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被告:某 AI 绘画平台运营公司
被告是一家国内 AI 绘画平台运营公司,提供基于扩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的文生图服务,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调用平台模型生成图片。被告平台长期存在大量用户基于奥特曼角色形象训练的 LoRA 模型以及生成含"奥特曼"形象的图片,平台对相关模型和图片未做有效审查。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起,AI 绘画在国内快速普及,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NovelAI 等模型受到创作者追捧。但与此同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训练 LoRA 模型、生成近似风格图片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原告圆谷制作发现被告平台大量存在以下情况:
- 平台模型市场公开上架多个含"奥特曼"角色的 LoRA 模型
- 用户通过提示词可在被告平台直接生成与"奥特曼"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 被告平台对相关侵权模型 / 图片未采取任何技术过滤或下架措施
- 原告多次发函通知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未予实质性处理
原告经公证取证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被告平台是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
被告辩称:其仅提供 AI 模型训练和推理服务,生成内容由用户决定,平台不应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运营的 AI 绘画平台同时具备"内容存储 + 信息发布 + 推荐 / 检索"等综合服务功能,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且被告对平台上的 LoRA 模型、生成图片等均负有管理能力。
焦点 2:被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
被告辩称:其难以对所有用户上传 / 生成的图片进行事前审查,不应承担"应当知道"的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1)原告在起诉前多次向被告发函通知具体侵权模型 / 图片;(2)涉案"奥特曼"为知名度极高的卡通形象;(3)被告平台可对提示词、模型名称进行关键词过滤;(4)被告具备对模型市场、生成内容进行技术过滤的能力。综合判断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焦点 3: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较高(含合理开支),被告主张平台用户生成内容难以逐条审核,赔偿额应较低。
法院综合考虑"奥特曼"形象知名度、平台侵权规模、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 3 万元(含合理开支)。
四、判决要点
- AIGC 平台可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明确,AI 绘画 / 生成平台同时提供模型管理、内容存储、信息发布、检索推荐等服务,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 "注意义务"与"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法院确立 AIGC 平台的注意义务应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具备关键词过滤、模型审核、内容标识能力的平台,对知名 IP 应主动采取过滤措施。
- "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延伸适用:原告通知后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该规则从 UGC 短视频、电商平台延伸到了 AIGC 平台。
- 3 万判赔的"试水"意义:判赔金额虽不高,但作为全球首例 AIGC 平台责任生效判决,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路径。
五、法理分析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包括"信息存储空间 + 搜索 / 链接 + 自动接入 / 传输"等四类服务。AIGC 平台虽以"AI 生成"为卖点,但实质上仍需对模型市场(信息存储)、生成内容(信息发布)、模型推荐(搜索 / 链接)进行管理,属于综合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2. "红旗原则"在 AIGC 场景的适用
《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飘扬时,平台不能视而不见。"奥特曼"作为知名度极高的 IP,加上用户上传的 LoRA 模型名称直接含"奥特曼"字样,侵权事实已"像红旗一样明显",被告平台应当知道。
3. "技术中立"不是"责任中立"
被告抗辩时强调"AI 技术中立",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研究会认为:技术中立抗辩只能保护"无差别提供的通用技术服务",而不能保护"主动上架侵权模型 + 放任用户侵权"的行为。技术中立 ≠ 责任中立,AIGC 平台不能以"AI 自动生成"为借口免除法律责任。
六、AIGC 平台合规 3 步
- 关键词 + 图像双过滤:对国际 / 国内知名 IP 建立关键词库(奥特曼、漫威、迪士尼、吉卜力、故宫、国宝等),提示词输入 + 模型上传 + 图像输出三层均做实时过滤;可调用版权方提供的"黑名单指纹库"做图像比对。
- 模型上架实质性审核:用户上传 LoRA / Checkpoint 等模型时,要求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说明 + 著作权声明;发现可疑侵权模型的,48 小时内下架并通知上传者。
- 收到通知 24 小时内处置:完善"通知 - 反通知 - 必要措施"机制,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 24 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留完整处置记录作为日后免责证据。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对 AIGC 平台、版权方、用户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 对 AIGC 平台:及时建立"知名 IP 黑名单 + 模型上架审核 + 24 小时通知处置"三件套,避免后续被定性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帮助侵权
- 对版权方(如圆谷、迪士尼):发现 AIGC 平台侵权时,第一时间发合格通知(含权属证明 + 侵权链接 + 权属人身份证明),触发平台的"通知 - 必要措施"义务
- 对 AIGC 创作者:避免训练 / 使用未经授权的 LoRA 模型;如使用第三方模型,确保模型提供者已获得合法授权或属于公有领域作品
- 对监管侧:本案为"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在 AIGC 场景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先例;后续配套的"生成内容标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训练数据合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形成完整规则体系
来源与关联
- 判决文书: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 0192 民初 XXX 号(2024-02 一审 / 2025-04 浙江高院公布)
-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十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关联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AI 文生图案(2023-11)
- 关联法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训练数据合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生成内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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