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首例生效 · AIGC 平台帮助侵权案

"奥特曼"AIGC 平台侵权案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
案号(2024)粤 0192 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4 年 2 月一审 / 2025 年 4 月浙江高院公布
判决类型一审生效判决
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奥特曼作品著作权人)
被告某 AI 绘画平台运营公司

3 万

一审判赔金额(全球首例 AIGC 平台帮助侵权生效判决)

一、当事人

原告: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

原告圆谷制作(TSUBURAYA PRODUCTIONS)是日本知名影视制作公司,自 1966 年起创作了"奥特曼"系列作品(Ultraman Series),包括初代奥特曼、迪迦、赛文、盖亚、欧布、泽塔等数十个角色形象。"奥特曼"系列在中国大陆通过上海圆谷等被许可方长期传播,相关角色形象在中国具有极高知名度,是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被告:某 AI 绘画平台运营公司

被告是一家国内 AI 绘画平台运营公司,提供基于扩散模型(Diffusion Model)的文生图服务,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调用平台模型生成图片。被告平台长期存在大量用户基于奥特曼角色形象训练的 LoRA 模型以及生成含"奥特曼"形象的图片,平台对相关模型和图片未做有效审查。

二、案件背景

2023 年起,AI 绘画在国内快速普及,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NovelAI 等模型受到创作者追捧。但与此同时,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训练 LoRA 模型、生成近似风格图片的现象也大量出现。原告圆谷制作发现被告平台大量存在以下情况:

  • 平台模型市场公开上架多个含"奥特曼"角色的 LoRA 模型
  • 用户通过提示词可在被告平台直接生成与"奥特曼"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 被告平台对相关侵权模型 / 图片未采取任何技术过滤或下架措施
  • 原告多次发函通知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未予实质性处理

原告经公证取证后,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帮助侵权",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被告平台是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

被告辩称:其仅提供 AI 模型训练和推理服务,生成内容由用户决定,平台不应承担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运营的 AI 绘画平台同时具备"内容存储 + 信息发布 + 推荐 / 检索"等综合服务功能,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定义,且被告对平台上的 LoRA 模型、生成图片等均负有管理能力。

焦点 2:被告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

被告辩称:其难以对所有用户上传 / 生成的图片进行事前审查,不应承担"应当知道"的责任。

法院认定:本案中:(1)原告在起诉前多次向被告发函通知具体侵权模型 / 图片;(2)涉案"奥特曼"为知名度极高的卡通形象;(3)被告平台可对提示词、模型名称进行关键词过滤;(4)被告具备对模型市场、生成内容进行技术过滤的能力。综合判断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焦点 3: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较高(含合理开支),被告主张平台用户生成内容难以逐条审核,赔偿额应较低。

法院综合考虑"奥特曼"形象知名度、平台侵权规模、持续时间、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赔偿 3 万元(含合理开支)。

四、判决要点

  1. AIGC 平台可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法院明确,AI 绘画 / 生成平台同时提供模型管理、内容存储、信息发布、检索推荐等服务,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2. "注意义务"与"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法院确立 AIGC 平台的注意义务应与其信息管理能力相适应——具备关键词过滤、模型审核、内容标识能力的平台,对知名 IP 应主动采取过滤措施。
  3. "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延伸适用:原告通知后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帮助侵权;该规则从 UGC 短视频、电商平台延伸到了 AIGC 平台。
  4. 3 万判赔的"试水"意义:判赔金额虽不高,但作为全球首例 AIGC 平台责任生效判决,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路径。

五、法理分析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包括"信息存储空间 + 搜索 / 链接 + 自动接入 / 传输"等四类服务。AIGC 平台虽以"AI 生成"为卖点,但实质上仍需对模型市场(信息存储)、生成内容(信息发布)、模型推荐(搜索 / 链接)进行管理,属于综合性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

2. "红旗原则"在 AIGC 场景的适用

《电子商务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红旗原则"——当侵权事实像红旗一样飘扬时,平台不能视而不见。"奥特曼"作为知名度极高的 IP,加上用户上传的 LoRA 模型名称直接含"奥特曼"字样,侵权事实已"像红旗一样明显",被告平台应当知道。

3. "技术中立"不是"责任中立"

被告抗辩时强调"AI 技术中立",但法院并未采纳该观点。研究会认为:技术中立抗辩只能保护"无差别提供的通用技术服务",而不能保护"主动上架侵权模型 + 放任用户侵权"的行为。技术中立 ≠ 责任中立,AIGC 平台不能以"AI 自动生成"为借口免除法律责任。

研究会观察:本案是 2024-2025 年 AIGC 平台责任第一案。判赔 3 万金额虽小,但规则的"长尾效应"显著——自此之后,国内主流 AIGC 平台普遍建立了"关键词过滤 + 模型上架审核 + 用户协议约束"三层合规体系,平台责任从此有了清晰的"压舱石"。

六、AIGC 平台合规 3 步

  1. 关键词 + 图像双过滤:对国际 / 国内知名 IP 建立关键词库(奥特曼、漫威、迪士尼、吉卜力、故宫、国宝等),提示词输入 + 模型上传 + 图像输出三层均做实时过滤;可调用版权方提供的"黑名单指纹库"做图像比对。
  2. 模型上架实质性审核:用户上传 LoRA / Checkpoint 等模型时,要求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说明 + 著作权声明;发现可疑侵权模型的,48 小时内下架并通知上传者。
  3. 收到通知 24 小时内处置:完善"通知 - 反通知 - 必要措施"机制,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 24 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保留完整处置记录作为日后免责证据。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对 AIGC 平台、版权方、用户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 对 AIGC 平台:及时建立"知名 IP 黑名单 + 模型上架审核 + 24 小时通知处置"三件套,避免后续被定性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帮助侵权
  • 对版权方(如圆谷、迪士尼):发现 AIGC 平台侵权时,第一时间发合格通知(含权属证明 + 侵权链接 + 权属人身份证明),触发平台的"通知 - 必要措施"义务
  • 对 AIGC 创作者:避免训练 / 使用未经授权的 LoRA 模型;如使用第三方模型,确保模型提供者已获得合法授权或属于公有领域作品
  • 对监管侧:本案为"通知 - 必要措施"规则在 AIGC 场景的适用提供了重要先例;后续配套的"生成内容标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训练数据合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形成完整规则体系

来源与关联

  • 判决文书:广州互联网法院(2024)粤 0192 民初 XXX 号(2024-02 一审 / 2025-04 浙江高院公布)
  •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十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 关联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AI 文生图案(2023-11)
  • 关联法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训练数据合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生成内容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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