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 · 大模型著作权案

《斗破苍穹》美杜莎 LoRA 模型著作权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沪 0116 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5 年 11 月
判决类型一审判决
原告起点中文网 / 阅文集团(斗破苍穹作品著作权人)
被告李某(LoRA 训练者) + 某 AI 模型平台

用户侵权 · 平台不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首例大模型著作权案 · 明确 LoRA 训练 + 发布模型构成侵权

一、当事人

原告:起点中文网 / 阅文集团

原告阅文集团旗下起点中文网是《斗破苍穹》小说的首发平台和著作权人/被许可方。《斗破苍穹》自 2009 年起在起点中文网连载,是网络文学头部 IP,"美杜莎"作为作品中的核心角色形象,在中国大陆具有极高知名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 角色形象作品。

被告一:李某(LoRA 训练者)

李某是一名 AI 绘画爱好者,在某 AI 模型平台上注册账号。2024 年,李某使用原告作品《斗破苍穹》中"美杜莎"角色的大量图片(约 200-300 张)作为训练数据,在本地电脑上训练了多个版本的 LoRA(Low-Rank Adaptation)模型,并在被告平台公开发布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

被告二:某 AI 模型平台

被告二是国内主流 AI 模型平台之一,提供用户上传 / 下载 LoRA 等模型文件的"模型市场"服务。被告平台上架了大量用户训练的 LoRA 模型,含本案涉案 LoRA 模型。

二、案件背景

LoRA(Low-Rank Adaptation)是一种轻量化大模型微调技术,允许用户在开源大模型(如 Stable Diffusion)的基础上,用少量数据和较低算力训练出"专精于某一风格 / 角色"的衍生模型。2023 年起,LoRA 在国内 AI 绘画圈广泛流行,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作品训练 LoRA 的现象涌现

原告发现,被告李某在被告二平台公开发布的多个 LoRA 模型:

  • 训练数据:使用原告《斗破苍穹》小说及改编动画、漫画中的"美杜莎"角色图片
  • 模型功能:用户调用该 LoRA 即可生成与"美杜莎"角色实质性相似的图片
  • 发布渠道:通过被告二平台公开上架,供其他用户免费下载使用
  • 传播规模:模型下载量较大,已生成多张侵权图片

原告经公证取证后,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李某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主张被告二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行使。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李某使用原告作品训练 LoRA 是否构成侵权

李某辩称:训练 LoRA 是"个人学习、研究"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法院认定:李某不仅训练了 LoRA 模型,更重要的是将训练完成的 LoRA 模型在平台公开上架供他人下载使用,直接目的是为他人生成侵权图片提供工具,已经超出"个人学习、研究"的合理使用范围。训练行为 + 公开分发行为构成对原告作品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焦点 2: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二平台明知 / 应知用户上传侵权 LoRA 模型,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

被告二抗辩:平台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上传的模型文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在收到原告通知后及时下架了涉案模型。

法院认定:被告二平台在收到原告合格通知后及时下架了涉案模型,且 LoRA 模型文件的技术性较强、平台不具备对每个模型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平台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焦点 3:训练数据使用的合法性

李某辩称:训练数据来源于网络公开图片,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定:网络公开不代表"可任意用于商业 / 公开分发场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并公开发布衍生模型,超出合理使用范围

四、判决要点

  1. LoRA 训练 + 公开分发构成侵权:法院明确,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美术作品训练 LoRA 模型并公开发布,超出"个人学习、研究"的合理使用范围,构成对作品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2. "个人合理使用"边界明确:合理使用应限定在"个人学习、研究"等场景,不可用于公开发布、商业化、为他人提供侵权工具等场景。
  3. 平台"通知 - 必要措施"免责: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平台明知 / 应知侵权的,不构成帮助侵权。
  4. 训练数据合规是 AIGC 产业的基础:本案是上海首例大模型著作权案,明确了"模型层 + 平台层"双层责任体系,为国内 AIGC 训练数据合规提供了重要参照。

五、法理分析

1. "训练"行为与"使用方式"的拆分

研究会认为,AI 训练数据合规问题应分两个层面讨论:(1)训练阶段——使用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是否构成侵权?(2)输出 / 部署阶段——训练后的模型是否生成与他人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本案中,训练阶段的核心争议不大(李某承认使用了原告作品图片作为训练数据),关键在于输出 / 部署阶段:李某将训练完成的 LoRA 公开上架供他人下载使用,已实质性地"复制 + 改编 + 传播"了原告作品,不再属于合理使用

2. "通知 - 必要措施"在 AIGC 平台的适用

本案的另一重要意义是确认了 AIGC 平台可通过"通知 - 必要措施"机制实现责任豁免。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采取下架等措施,且无证据证明平台存在主观过错的,不构成帮助侵权。这一裁判思路为国内 AIGC 平台的合规运营提供了清晰路径。

3. "合理使用"13 种情形的边界

《著作权法》第十三条列明 13 种合理使用情形,其中"个人使用"需同时满足:(1)使用目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2)使用方式限于"私人"领域;(3)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4)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完全超出该边界。

研究会观察:本案为国内"模型层 + 平台层"双层责任体系提供了重要先例。研究会建议 AIGC 创作者 / 平台:训练数据获取前做到"四问"——来源是否合法 / 用途是否限定个人 / 是否对外发布 / 是否影响原作品正常使用?

六、AIGC 创作者 3 步合规

  1. 训练数据获取阶段:仅使用"公有领域 / 获得授权 / 用户自有"的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如使用第三方作品作为训练数据,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或证明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2. 模型部署阶段:训练完成的 LoRA 等衍生模型仅供"个人研究 / 内部使用";如对外发布或商业化,应取得著作权人书面许可
  3. 平台发布阶段:在模型平台上架 LoRA 时,应在模型说明页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著作权声明、授权文件;避免使用知名 IP(斗破苍穹、奥特曼、漫威等)的角色名称作为模型标签。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上海首例大模型著作权案,对 AIGC 创作者、平台、版权方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对 AIGC 创作者:训练数据获取和模型发布是两大关键风险点;研究会推荐建立"训练数据台账"和"模型上架清单",作为日后合规证据
  • 对 AIGC 平台:建立"通知 - 必要措施"快速响应机制(24 小时内处置),保留完整的处置日志作为免责证据
  • 对版权方(如阅文、迪士尼):发现侵权 LoRA 时,第一时间做电子证据保全 + 发合格通知;如平台未及时处置,可一并起诉平台
  • 对监管层:本案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训练数据合规"要求的落地实施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来源与关联

  • 判决文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5)沪 0116 民初 XXX 号
  •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十条 / 第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关联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春风送来了温柔"AI 文生图案(2023-11);广州互联网法院"奥特曼"AIGC 平台案(2024-02)
  • 关联规则:LoRA 训练数据合规、模型平台"通知 - 必要措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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