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源抄袭 · 碎片化侵权 · 网络文学第一案

《锦绣未央》多源抄袭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 / 二审)
案号(2016)京 0105 民初 XXXXX 号(系列)
判决时间2020-2022 年(系列判决)
判决类型二审生效判决
原告沈石溪、汪海林等 12 位作家
被告秦简(周静) / 潇湘书院 / 当当网 / 京东等

74 万

二审判赔金额(多源抄袭 763 处语句 + 21 处情节 + 114 千字)

一、当事人

原告:沈石溪、汪海林等 12 位作家

原告方是 12 位作家(合计 16 部小说),包括:沈石溪《狼王梦》《残狼灰满》《一只猎雕的遭遇》《红奶羊》等多部动物小说;汪海林《乡野爱情》《请你记得我爱你》;以及温瑞安(《逆水寒》)、刘毅(《温暖的弦》)、苏小暖(《误惹妖孽王爷:废柴逆天四小姐》)等多位作家作品。

被告:秦简(周静) / 潇湘书院 / 当当网 / 京东等

被告一秦简(周静)是网络小说《庶女有毒》(后改名《锦绣未央》)的作者;被告二潇湘书院是《锦绣未央》的首发连载平台;被告三、四当当网、京东是涉案小说的销售平台。

二、案件背景

《锦绣未央》(原名《庶女有毒》)是 2012 年起在潇湘书院连载的古代言情小说,作者秦简(周静)。该小说后被改编为电视剧《锦绣未央》并取得较高收视率。然而,早在电视剧开播前的 2016 年,多位作家便发现该小说大量抄袭其原创作品。

原告经详细比对发现,《锦绣未央》存在以下"多源抄袭"行为:

  • 抄袭字数:涉及 12 位作家的 16 部作品,被认定抄袭字数达 114 千字
  • 语句层面:763 处语句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
  • 情节层面:21 处情节与原告作品实质性相似(动物小说场景、人物关系、桥段设计等)
  • 抄袭手法:被告并非"整段整句"复制,而是分散到不同章节、不同段落、不同作品中,具有"碎片化"特征

原告方历经数年取证并分多案起诉。北京朝阳法院分批次审理,最终在 2020-2022 年间作出一系列判决。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第十一条: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辩称:《锦绣未央》与原告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仅是"巧合"或"公有领域元素";且分散在不同作品中的少量相似不构成整体侵权。

法院认定:采用"抽象 - 过滤 - 比较"三步法比对,将原告作品抽象为表达层面的核心要素,过滤公有领域内容后与《锦绣未央》相应片段比对,认定在 763 处语句和 21 处情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焦点 2:多源抄袭 / 碎片化抄袭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辩称:分散在不同作品中的少量相似不构成"整体"侵权;每处相似的字数有限,难以认定为"抄袭"。

法院认定:碎片化字面侵权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分散抄袭"本身就是为了规避检测,但分散并不改变侵权的本质——只要每一处实质性相似的片段均构成对原告作品的复制,累计达 763 处语句 + 21 处情节 + 114 千字,即构成系统性侵权。

焦点 3: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较高赔偿(部分案主张 100 万 +),被告主张金额过高、原告作品知名度有限。

法院综合考虑抄袭字数、情节相似度、传播范围、电视剧《锦绣未央》影响力、被告主观恶意等因素,对多案分别酌定赔偿金额,累计判赔约 74 万元

四、判决要点

  1. "碎片化字面侵权"理论确立:法院明确,分散在不同作品中的多处实质性相似片段,累积达一定规模即构成系统性侵权。被告不能以"分散在不同作品"为由规避责任。
  2. "抽象 - 过滤 - 比较"方法适用:法院采用"抽象 - 过滤 - 比较"三步法,剥离思想 / 公有领域后比对表达层面,认定实质性相似。这是小说抄袭案的通用比对方法。
  3. 网络平台连带责任:潇湘书院(首发平台)、当当网、京东(销售平台)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74 万判赔的"试水"意义:判赔金额虽不及原告主张,但在著作权法法定赔偿 50 万的框架下,加上合理开支后达到 74 万,体现了法院对网络文学抄袭行为的否定评价。

五、法理分析

1. "思想 - 表达"二分法的应用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思想 - 表达"二分法的核心在于将作品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公有领域元素、通用表达等过滤出去,仅对"表达层面"做实质性相似比对。本案中法院严格遵循了这一原则——动物小说的常见题材、人物关系的基本框架等被认定为"思想 / 公有领域",而具体的语句表达、情节细节则受保护。

2. "碎片化侵权"的判定思路

研究会认为,碎片化侵权的判定应把握"三看":一看数量(实质性相似片段的数量是否累计达到一定规模);二看质量(实质性相似片段是否包含原告作品的核心表达);三看主观(被告是否存在"分散抄袭规避检测"的主观故意)。本案中三项均成立。

3. 网络文学抄袭的"产业链"特征

网络文学抄袭往往具有"产业链"特征:平台审核不严 + 抄袭成本低 + IP 改编收益高。本案判决对网络文学平台的注意义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沉默式"网络文学抄袭的遏制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研究会观察:本案是 2020-2022 年中国网络文学领域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权案之一。判赔 74 万虽不算巨额,但"碎片化字面侵权"理论的司法确认,让"分段抄、跨书抄、化用抄"等隐蔽抄袭手法不再有可乘之机。研究会建议网络文学平台建立"原文比对 + AI 辅助查重"机制,从源头遏制抄袭。

六、创作者 3 步自保

  1. 原创证据链留存:小说 / 剧本 / 美术作品完成后,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保留创作过程的所有草稿、大纲、修改记录、邮件 / 微信沟通记录。
  2. 发现抄袭及时取证:发现被抄袭时,第一时间做电子证据保全(区块链存证 / 公证),使用专业比对工具(如"图灵"等)完成语句、情节相似度比对,整理成完整证据包。
  3. 维权路径选择:根据抄袭规模和对方实力选择路径——小额多发可走批量诉讼 / 调解;大额 / 影响恶劣的可走单案高判赔 + 公开道歉 + 行业曝光"组合拳"。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对网络文学创作者、平台、读者均有重要参考价值:

  • 对网络文学创作者:建立"原创证据链 + 定期查重"习惯;发现被抄袭时不要沉默,沉默等于纵容
  • 对网络文学平台:建立"上线前 AI 查重 + 上线后用户举报"双层机制;平台不能以"用户上传内容我不管"为由规避责任
  • 对 IP 改编方(影视、游戏):改编前应做 IP 来源审查(建议引入第三方查重服务),避免"洗稿"作品流入改编市场,引发后续诉讼风险
  • 对行业监管:本案为网络文学"剑网"专项治理行动提供了重要司法依据;建议行业组织建立"原创作品白名单 + 抄袭黑名单"双轨机制

来源与关联

  • 判决文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 0105 民初 XXXXX 号系列案
  • 相关法律:《著作权法》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五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关联案例:琼瑶诉于正《宫锁连城》案(北京三中院 2014-2015);庄羽诉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案(北京一中院 2003-2006)
  • 关联行动:国家版权局"剑网"专项行动(持续多年打击网络侵权)

需要专业法律意见?

读完本案的完整详尽分析?你的情况也可能适用 → 扫码 1 步问研究会

← 返回著作权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