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 · 数据要素市场化基础制度

国知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发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件性质部门规范性文件(试点试行)
试行时间2026 年
适用对象依法获取 + 实质性加工的数据集合
核心定位数据集合的"身份证"制度
配套试点浙江 / 北京 / 上海 / 贵州 / 陕西等 13 省市

13 试点省市

数据 IP 制度从地方试点走向全国统一规则的标志性文件

一、背景:从地方试点到国家办法

2021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分两批确定了浙江、北京、上海、贵州、陕西、江苏、广东、福建、山东等 13 个省市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各试点省市结合本地数据要素市场特点,形成了登记对象、申请材料、证书效力各异的实践样本。

随着"数据二十条"(2022)和"数据要素 × 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的推进,国家层面亟需将地方试点经验提炼为统一规则。2026 年,国知局在总结两年多试点经验基础上,正式发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数据 IP 制度从"地方探索"阶段进入"全国统一规则"阶段。

《办法》不是"创设新权利"的实体法,而是"凭证化"已有数据集合的程序性规则——它不改变《反不正当竞争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的实体保护路径,但通过"登记证书"这一凭证,把数据集合的"持有事实"和"竞争性利益"在司法和交易场景中显性化、可证化。

二、法条详解:登记的 3 个核心要件

要件 1:依法获取(数据来源合规)

申请登记的数据集合,其底层数据须依法获取。具体的合法来源包括:

  • 自行采集:企业通过自有渠道、合法手段获取的原始数据
  • 协议获得:通过用户协议、数据合作协议、API 接入协议等明确授权取得
  • 公开渠道:从公开数据源(政府公开数据、上市公司公告、公开媒体报道等)合法收集
  • 衍生数据:对合法持有的数据进行加工后产生的衍生数据

非法获取的数据(包括通过爬虫突破技术措施、从非法数据黑市购买、未授权获取个人信息)不在登记范围内,且申请主体需对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要件 2:实质性投入(加工整理)

申请登记的对象是"数据集合"而非"原始数据"。《办法》要求数据集合须经过实质性加工整理,包括但不限于:

  • 数据清洗:去重 / 纠错 / 标准化 / 脱敏
  • 数据标注:人工或机器标注的标签体系
  • 数据组织:按特定业务逻辑进行字段切分、关联、聚合
  • 持续更新:经过多轮迭代、版本化运营的数据集

"实质性投入"是登记证书区别于"原始数据声明"的核心。研究会注意到,地方试点曾出现"对原始数据简单打包后申请登记"的案例,《办法》正是在总结这一教训后,明确要求"实质性投入"门槛。

要件 3:安全性(涉及个人信息须脱敏)

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集合,须在登记前完成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涉及重要数据、个人信息核心字段、国家安全敏感信息的数据集合,需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应规定,并取得必要的合规评估意见。

三、登记程序与证书效力

申请材料

申请数据 IP 登记须提交:(1)数据来源说明;(2)数据集合描述(字段、结构、规模、覆盖范围等);(3)加工整理过程说明;(4)合规承诺书(数据来源合法性 + 个人信息保护 + 数据安全);(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审查方式

《办法》明确登记为"形式审查 + 真实性承诺"模式——登记机关不对数据集合的"原创性"做实质审查,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并要求申请人对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出现虚假登记的,须承担撤销登记 + 信用惩戒 + 法律责任的三重后果。

证书的初步证明效力

《办法》明确数据 IP 登记证书的法律定位——

登记证书是登记主体持有数据集合的初步证明,可用于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维权保护等场景;登记证书不创设新的实体权利,不影响在先权利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定位与"数据堂案"北京高院的裁判要旨完全一致——登记证书是"持有初步证明",是程序性凭证,不是权利证书。

四、登记证书的 4 个核心用途

  1. 维权证据:作为"持有初步证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如对方无相反证据,可推定证书载明的持有事实成立
  2. 流通凭证:作为数据集合交易 / 许可 / 共享的"权属证明",帮助交易对手方完成尽调
  3. 增信融资:作为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证券化的"资产凭证",提升融资可得性
  4. 收益分配:在多方合作、数据共享、数据入股等场景中,作为"投入和贡献"的判定依据

五、典型案例:数据堂案的规则落地

2025 年北京高院在"数据堂案"中首次明确了数据 IP 登记证书在司法场景中的效力——

  • 原告出具登记证书后,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至被告
  • 被告如不能证明其数据集合的合法来源或独立取得,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登记证书不是"权利证书",但其"可证伪性"反而让证书更具可信度——避免变成"数据垄断工具"

研究会跟踪显示,自"数据堂案"以来,已有浙江、广东、北京等多起数据 IP 不正当竞争案件援引《办法》及登记证书作为初步证据。司法实践正在将《办法》的"程序性凭证"逐步转化为"实质性裁判依据"。

六、企业合规建议:3 步拿到登记证书

  1. 摸家底:盘点企业所有可登记数据集合(用户行为 / 行业报告 / 设备数据 / 内部数据库),筛除非法获取和未脱敏数据
  2. 做加工:对原始数据进行清洗 / 标注 / 结构化处理,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数据来源说明 + 加工投入证明 + 合规承诺书)
  3. 做应用:拿到登记证书后 1 个月内做 1 件事(融资 / 入股 / 许可 / 证券化),别让证书"躺在抽屉里"

七、研究会建议 + 来源与关联

研究会建议

《办法》试行后,2026 年将成为数据 IP 登记的"爆发年"。研究会建议:

  • 数据资源密集型企业(AI 公司 / 行业数据公司 / 互联网平台):核心数据集合应在 6 个月内完成登记,把"竞争性利益"固化
  • 数据使用方(采购数据集合的企业):要求供应商出示登记证书 + 商业秘密保护能力 + 数据来源合规承诺
  • 拟上市 / 已上市企业:把数据 IP 登记纳入"数据资产入表"和"信息披露"的常态化机制

来源与关联

  • 文件名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关联文件:"数据二十条"(《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 × 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
  • 关联案例:北京高院"数据堂案"(数据 IP 登记证书效力首案 / 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 配套试点:浙江(2.2 万件登记 + 77 亿运用额)、贵州(4.07 亿质押 + 4707 万入表)、西安城墙(72 项文旅数据 IP 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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