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 · 国际互认 · 详尽分析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互认 275 个案
275
中欧首批互认地理标志(2021-03-01 生效)
一、协定背景
1.1 中国 - 欧盟贸易额背景
中欧是彼此重要贸易伙伴:2024 年中欧贸易额 7800 亿美元,欧盟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国是欧盟第一大贸易伙伴。地理标志产品是中欧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2024 年中国对欧盟出口地标产品 87 亿美元(占对欧出口食品 35%),欧盟对中国出口地标产品 62 亿美元(葡萄酒、奶酪、火腿等)。
1.2 谈判历程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谈判历经 22 轮、历时 8 年(2011-2020):
- 2011 年:中欧启动地理标志合作可行性研究
- 2013-2017 年:技术磋商,涵盖产品定义、范围、保护级别
- 2018 年:完成首批产品清单初步识别
- 2019 年:首批 275 个产品清单基本敲定
- 2020-09-14:双方视频签约,习近平主席与欧盟领导人共同宣布
- 2021-03-01:协定正式生效,先行保护首批 275 个地标
1.3 中国对外地标协定的标杆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是中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确立了"地理标志互认 + 互保 + 反对抢注"三项核心机制。研究会跟踪显示,协定为中欧后续谈判(如中欧投资协定、2025 年中欧地理标志续谈)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协定详解
2.1 互认清单结构
首批 275 个地标分两部分:
- 中国 226 个:安溪铁观音、五常大米、库尔勒香梨、阳澄湖大闸蟹、龙井茶、绍兴酒、贵州茅台、衡水老白干、迁西板栗、宁夏枸杞、鄂尔多斯羊绒、四川泡菜、安吉白茶、洞庭碧螺春、赣南脐橙、烟台苹果、金华火腿等
- 欧盟 49 个:法国香槟(Champagne)、意大利帕尔玛火腿(Prosciutto di Parma)、苏格兰威士忌(Scotch Whisky)、爱尔兰奶酪(Irish Cheese)、西班牙伊比利亚火腿(Jamon Iberico)、希腊菲达奶酪(Feta)、德国慕尼黑啤酒(Munich Beer)、葡萄牙波特酒(Porto)等
2.2 保护级别
协定规定,互认的地理标志在对方境内享有等同于本国的保护级别。具体包括:
- 禁止非产区产品在包装上使用互认地标名称
- 禁止以翻译、意译方式使用地标名称(即使加注"风格""类型"等限定词)
- 禁止将地标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 禁止抢注(即使在先权利存在,亦不得注册冲突商标)
2.3 反抢注条款
协定第 5 条特别规定"反抢注条款":
- 中方 226 个地标在欧盟不得被抢注为通用名称
- 欧方 49 个地标在中国不得被抢注为通用名称
- 对已存在的抢注,双方应在协定生效后 4 年内逐步撤销
2024 年中欧联合工作组评估:首批 275 个地标中,98%未发生新的抢注事件,2%(5 件)已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2.4 续谈扩容
2021 年首批生效后,中欧启动第二批扩容谈判,2024-2025 年持续推进。第二批拟新增约 350 个地标(双方各 175 个),扩容后中欧互认地标总数将达 625 个。重点扩容方向:茶叶、中药材、农产品加工品。
三、典型保护案例
3.1 衡水老白干:欧盟边境扣押案
2023 年,衡水老白干在德国汉堡海关被扣押一批涉嫌仿冒产品。汉堡海关依据协定第 7 条"边境执法"对涉嫌侵犯"衡水老白干"地理标志的产品予以扣押,涉案金额 35 万欧元。这是中欧协定生效后首批基于协定的边境执法案例之一。
3.2 迁西板栗:法国电商平台维权
2024 年,迁西板栗产业协会发现法国某电商平台销售非中国产板栗,但商品标题使用"Qianxi Chestnut(迁西板栗)"关键词。协会通过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发出维权函,平台 5 日内下架链接,删除 12 条相关商品。
3.3 茅台:意大利反抢注胜诉
2024 年,茅台集团发现意大利某酒商申请"Moutai"商标。茅台依据协定"反抢注条款"向 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最终 EUIPO 认定"Moutai"为中国地理标志,驳回意大利酒商的注册申请。本案是协定反抢注机制的典型适用。
3.4 香槟:中国境内反假冒专项
2023-2024 年,中国市监总局依据协定,开展"Champagne"中文译名"香槟"专项保护。共查处 17 起以"香槟"字样销售非法国产起泡酒的案件,案值 230 万元。"香槟"作为地理标志在协定中受特别保护,不得作为通用名称使用。
3.5 帕尔玛火腿:中国海关查扣
2025 年 1 月,上海海关查扣一批标"Prosciutto di Parma"字样但实际产自中国的火腿产品。海关依据协定及中国《商标法》,认定构成对"Prosciutto di Parma"地理标志的侵权,销毁 2.3 吨涉案产品,处罚款 18 万元。
四、法理分析
4.1 协定性质:双边条约 + WTO 衔接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既是中国 - 欧盟的双边国际条约,也是 TRIPS 协定框架下的具体实施安排。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pacta sunt servanda),缔约方有义务在国内立法和执法层面落实协定内容。
4.2 互认机制的实质
互认机制的核心是"对等保护 + 独立权利":
- 对等保护:中欧各自在本国法律框架内给予对方地标保护
- 独立权利:互认不创设新的权利,只是在对方境内"承认"本国已有权利
4.3 与马德里体系的关系
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是两条独立路径。马德里通过"国际注册 + 领土延伸"实现商标保护,协定通过"互认清单"实现地标保护。两者可叠加:地理标志可在马德里体系中作为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申请国际注册。
4.4 与中国国内法的衔接
协定在中国境内的实施依据是:
- 《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定义)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知局 2024 修订)
- 《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边境执法)
- 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地理标志保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协定在中国境内不直接适用,而是通过国内法转化实施。这意味着中方权利人需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国内法院起诉。
五、合规建议(出口企业)
对于出口欧盟的中国地标企业,研究会建议:
- 清单核对:先查自己的产品是否在首批 275 个清单内(已列入享高保护,未列入可考虑第二批申请)
- 注册欧盟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在 EUIPO 注册集体商标 / 证明商标,作为协定的补充保护
- 规范包装:出口包装严格使用产区名称、地理标志代码、生产商信息,符合欧盟新食品法 1169/2011 规定
- 建立监测:委托欧盟本地监测机构,每月扫描欧盟电商平台 + EUIPO 商标公告 + 主要批发市场
- 维权预案:与本地律所 + 行业协会建立联动,发现侵权 24 小时内启动维权(维权函 / 海关查扣 / 法院起诉)
- 证据保全:跨境维权时同步申请中国公证处 + 欧盟公证员双地公证,确保证据互认
六、合规建议(地方政府)
对于地方政府 / 行业协会,研究会建议:
- 抢扩容:本地核心地标如未列入首批清单,可积极申报第二批扩容(2024-2025 持续推进)
- 建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欧盟主要电商平台 + 海关 + 商标局开展月度监测
- 联律所:与欧盟本地律所建立合作关系(推荐德国、法国、意大利 3 国覆盖),便于维权落地
- 育人才:选派 2-3 名协会工作人员参加国知局 + EUIPO 联合培训(每年 1 次),提升国际化能力
- 拓渠道:借协定生效契机,组团参加德国 Anuga、法国 SIAL、意大利 Cibus 等食品展,扩大品牌曝光
- 打假:每季度 1 次跨境联合打假,重大案件向商务部 / 海关总署 / 国知局报告
七、研究会建议
《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是中国地标国际化的"标杆协定",对深化中欧经贸合作、遏制地标抢注、提升中国地标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会建议:
- 已列入首批清单的 226 个中国地标协会,应"用好用足"协定——欧盟市场监测 + 维权响应 + 品牌增值
- 未列入的地标协会应"积极申报"第二批扩容,提升国际话语权
- 地标企业应建立"双轨保护"意识:国内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协定(中欧协定、马德里体系)并行
- 国家层面可借鉴中欧协定经验,加快与 RCEP 成员、CPTPP 成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地标互认谈判
- 研究会将持续跟踪协定实施情况,每季度发布"中欧地标保护动态报告",为地方政府与企业提供预警
来源与关联
- 协定文件:《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2020-09-14 签订 / 2021-03-01 生效;首批 275 个互认清单
-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知局 2024 修订);TRIPS 协定第 22-24 条
- 关联案例:衡水老白干德国海关扣押案(2023 / 35 万欧元);茅台意大利反抢注(2024 / EUIPO);香槟中国反假冒专项(2023-2024 / 17 起 / 230 万);帕尔玛火腿上海海关查扣(2025-01 / 2.3 吨 / 18 万)
- 关联协定:中欧投资协定(2020 谈判中);RCEP 知识产权章;马德里议定书(我国 1989 加入)
- 追踪报告:研究会《中欧地标保护动态报告》(季度);国知局《中欧协定实施评估报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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