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 创造性审查 · 详尽分析
华为 vs 小米"发送控制信令"SEP 专利无效案
维持有效
审查结论 · 国知局 2024 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入选
一、当事人
专利权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全球领先的信息与通信技术(ICT)解决方案供应商,在 5G / 4G LTE / Wi-Fi / 视频编解码等众多通信技术领域拥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SEP)。华为自 2000 年代起持续向 3GPP、ETSI、IEEE 等国际标准组织提交技术提案并作出 FRAND 许可承诺,是国内拥有 LTE / 5G SEP 组合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
请求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头部智能手机与智能硬件厂商,2010 年代起进入 5G / LTE 终端市场。小米在 4G / 5G 终端业务中需使用大量通信 SEP,因此其与全球主要 SEP 持有人(包括华为、诺基亚、爱立信、高通等)均存在许可谈判。2010 年代后期以来,小米多次在国知局、法院等渠道挑战部分 SEP 的有效性,并积极对外开展许可谈判与交叉许可。
二、案件背景
华为拥有一项 LTE 物理层标准必要专利(业内俗称"发送控制信令"专利),该专利涉及 LTE 系统中下行控制信令的发送方法与终端侧接收处理流程,是 3GPP LTE Release 8/9 阶段的核心物理层技术之一,对应标准化文档 3GPP TS 36.213 等相关规范。
在 4G LTE 终端业务推进过程中,小米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且创造性不足,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小米围绕"创造性"这一核心抗辩点,向合议组提交了 18 份对比文件,主张该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如 3GPP 早期提案、ETSI 公开技术文档、学术论文、相关 R1/R2/RAN1 会议纪要等)的组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要求。
华为作为专利权人进行了意见陈述与权利要求修改,主张:相关对比文件分属不同技术分支,无法直接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发送控制信令"方案在系统级同步、时序控制、信道分配等方面具有非显而易见的技术效果;即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也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创造性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组织由 3 名审查员(含主审、参审)组成的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并最终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对比文件是否构成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小米主张其提交的某几份对比文件构成本专利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并以此为基础主张权利要求相对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华为与合议组均认为,LTE 物理层方案涉及多分支技术(如同步、时序、调度、信道分配等),单一对比文件难以构成整体最接近现有技术;多份对比文件之间存在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等多方面差异,直接结合存在障碍。
焦点 2:18 份对比文件的结合启示
小米主张在 3GPP RAN1 标准化过程中存在多种等价技术方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从 18 份对比文件的组合中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启示"。
华为抗辩:本专利限定的"发送控制信令"在信令时序、序列指示、用户设备行为等关键技术特征上具有多个非显而易见的限定;该组合方式在 3GPP 标准化会议中并非被广泛讨论或认可的主流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
焦点 3:技术效果与显著进步
华为主张本专利能提高 LTE 系统中下行控制信令的检测可靠性、降低信令开销、改善用户面时延,技术效果明显。
小米认为本专利所述技术效果是 LTE 系统设计中的常规效果,并未带来超越常规技术效果的显著进步。
四、审查要点(合议组认定)
- 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需"技术领域 + 解决技术问题 + 技术方案 + 技术效果"四要素接近,单一对比文件或部分对比文件无法构成整体最接近现有技术。
- 多份对比文件结合需"结合启示",要求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面对最接近现有技术时,有动机去寻找其他对比文件并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本案合议组认为,18 份对比文件来自不同技术分支、解决不同问题、采用不同技术手段,不存在显而易见的技术结合启示。
- 创造性审查需"整体考量",合议组强调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作整体考量,而非将其拆解为孤立的技术特征分别比对。
- 技术效果需结合技术方案整体评估,本专利在 LTE 物理层带来的信令检测可靠性、时延改善等效果是权利要求整体技术方案带来的,而非某一孤立特征带来的,符合"显著的进步"要件。
基于上述要点,合议组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五、法理分析
1. SEP 创造性审查的特殊性
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创造性审查面临一个"两难":一方面,由于标准化过程中公开了大量技术提案(TS / TR / 会议纪要 / 厂商贡献),存在大量"在先公开"的潜在对比文件;另一方面,SEP 必须落入标准才能被实施,其权利要求通常会被标准化文件"包围"。如果简单地以"标准化公开"否定 SEP 创造性,将动摇 SEP 制度的根基;如果不严格审查创造性,又会导致"非显而易见"的低质量 SEP 干扰正常市场秩序。
国知局近年在 SEP 创造性审查中逐步形成"整体考量 + 结合启示"标准,本案是该标准的代表性适用之一:合议组对 18 份对比文件逐一分析了其与本专利的"技术分支、问题、手段"接近度,未因"数量多"就当然认定具备结合启示,而是要求请求人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做相关结合。
2. 通信 SEP 创造性审查的"三步法"
通信 SEP 因其技术分支多、协议栈分层、跨域结合等特点,在创造性审查中通常采用"三步法":
- 第一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核心技术特征"(如本案的"发送控制信令的时序 / 序列 / 行为");
- 第二步:寻找最接近现有技术,确认其与本专利"核心特征"的差异;
- 第三步:判断从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容易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本案审查过程完整遵循"三步法",对每一步都给出了详细的事实和法律分析,是通信 SEP 创造性审查的标杆案例。
3. 行业影响:从单案到全球许可框架
本案审查决定作出后不久,华为与小米对外宣布达成长期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覆盖包括 4G / 5G / Wi-Fi 6 / 视频编解码等在内的多个技术领域。研究会认为,本案"维持有效"是双方达成全球许可框架的关键技术锚点之一:
- 对华为而言:本案胜诉巩固了其 LTE 物理层 SEP 组合的法律稳定性,为后续全球许可谈判提供了坚实支撑;
- 对小米而言:本案败诉但达成全球交叉许可,避免了多国平行诉讼的长期成本与不确定性;
- 对行业而言:国知局在 SEP 创造性审查中"整体考量"标准的确立,为后续通信 SEP 无效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预期。
六、企业 3 步自保(SEP 视角)
- 研发立项前做"SEP 风险扫描":立项前到 ETSI、3GPP、IEEE 等标准组织公开的"专利声明"数据库中,核查是否涉及他人 SEP(特别是头部厂商如华为、诺基亚、爱立信、高通等),评估未来许可成本与谈判筹码。
- 挑战他人 SEP 时"结合启示"是核心:如果计划对他人的 SEP 提出无效宣告,仅有"大量对比文件"不够,必须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去"结合"这些文件。研究会建议委托专业的通信领域专利律师 / 代理人梳理 3GPP 会议纪要、技术分支演进、协议栈分层逻辑,构建"结合障碍"的事实链。
- 自身专利申请时"创造性"留痕:作为 SEP 持有人(专利权人)一侧,应在研发档案中清晰记录"为何选择本技术方案"的技术调研、对比文件分析、内部技术评审会议纪要等,以备未来被他人提出无效时使用。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 2024 年中国 SEP 创造性审查的标杆案件。对于不同类型企业,研究会建议:
- 通信终端厂商:被诉 SEP 侵权时,不要只关注"是否侵权",应同步评估"专利权是否稳定";挑战 SEP 有效性的核心不是"找一堆对比文件",而是"证明结合启示"——这是国知局近年的明确审查标准。
- 通信 SEP 持有人:研发阶段就要为"未来被无效"做技术留痕;3GPP 标准化提案、技术分支决策记录、内部对比文件分析是创造性答辩的核心证据。
- 中小企业 / 创业者:本案提醒我们,"被诉 SEP" 不等于"必输"。即便没有国际许可经验,专业的通信领域专利律师依然可以通过 SEP 创造性挑战、FRAND 费率抗辩、交叉许可谈判等组合策略获得合理结果。
研究会建议被诉 SEP 侵权的企业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团队做"组合策略评估",而不是直接接受对方报价或直接应诉。
来源与关联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 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审理部 审查决定书(案号以官方公布为准)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 / 创造性 / 实用性)
- 3GPP TS 36.213 / 36.211 等 LTE 物理层规范
- 关联案例:华为 vs 网件 Wi-Fi 6 SEP 反禁诉令案(2024-12-22 最高法首例 AASI)
- 关联法规:《专利法》2020 第四次修订(2021-06-01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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