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D · 全球费率管辖 · 详尽分析
联发科 vs 华为 英国 FRAND 全球费率案
确立全球费率管辖
英国法院驳回华为中止申请,认定有权为双方全球 5G SEP 组合设定 FRAND 费率
一、当事人
原告: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ediaTek Inc.)
联发科是全球领先的 IC 设计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台湾,在 5G / 4G / Wi-Fi / 物联网 / 智能终端芯片领域拥有大量自有 SEP,并同时是全球主要 SEP 持有人(如华为、诺基亚、爱立信、高通、Interdigital 等)的主要被许可人。联发科作为"双向角色"(既是 SEP 持有人也是 SEP 使用人),在 5G 时代面临复杂的全球许可谈判格局。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全球 SEP 关联方)
华为是全球最大的通信 SEP 持有人之一,在 5G / 4G / Wi-Fi 6 / 视频编解码等领域拥有庞大 SEP 组合。华为与全球主要终端厂商、芯片厂商均存在 FRAND 许可谈判关系,并多次在不同法域通过法院寻求费率确认或禁令救济。
二、案件背景
2023-2024 年间,联发科与华为就双方全球 5G SEP 组合的交叉许可费率长期未能达成一致。联发科主张其应支付的费率远低于华为的报价,认为华为作为"双向持有人 + 使用人"不应在交叉许可中获取"单向"的高费率收益。
2024 年,联发科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 FRAND 费率确认之诉,请求英国法院就联发科与华为的全球 5G / 4G SEP 组合设定 FRAND 费率——即由英国法院一次性为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净许可费率"作出裁决。
华为作为被告,向英国法院提出"中止申请(Stay Application)",主张该案应当在中国法院(华为中国已起诉)审理,或至少应当限制英国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仅裁决英国市场费率),不应就"全球费率"作出裁决。理由是:英国法院缺乏对全球 SEP 的管辖权;中国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更适合审理涉及中国企业的全球 SEP 费率;FRAND 许可具有地域性,应"逐国裁决"而非"全球一次性裁决"。
2025 年 3 月 18 日,英国高等法院主审法官作出决定,驳回华为的中止申请,认定英国法院有权为联发科与华为的全球 5G SEP 组合设定 FRAND 费率。这是英国法院在 SEP 全球化诉讼博弈中作出的最新标杆性裁定。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英国法院是否对"全球费率"有管辖权
华为主张:SEP 许可具有地域性,每一国只对本法域内的 SEP 拥有管辖权;英国法院没有"全球管辖权";强行作出"全球费率"将构成对其他法域司法主权的干涉。
联发科主张:在双方均为全球运营的标准化组织成员、双方均已作出全球 FRAND 承诺的前提下,由一个法域法院作出"全球费率"裁决是最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英国作为 SEP 全球许可费率管辖的"传统重镇"(自 2017 年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案起),具备作出此类裁决的成熟机制。
焦点 2:是否应当"中止"等待中国法院审理
华为主张:中国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已受理相关案件;为避免平行诉讼和冲突裁判,英国法院应中止等待中国法院裁判。
联发科主张:英国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均具备审理"全球费率"的能力,无"主场优势"问题;中止将造成联发科长时间无法获得确定性费率裁决,对其全球业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焦点 3:FRAND 费率计算方法
联发科主张采用"自下而上(bottom-up)"方法:以"最小可销售实施单位(SSPPU)"为基准,按 SEP 数量叠加计算单项贡献率;并充分考虑交叉许可中双方 SEP 的"互持"情况。
华为主张采用"自上而下(top-down)"方法:先确定 5G 终端总利润率,再按华为 SEP 占比分摊;同时强调"互持"应按"专利价值"折算而非"数量平分"。
四、决定要点(英国高等法院认定)
- 英国法院对全球 SEP FRAND 费率有管辖权:基于 2017 年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案确立的"全球许可费率"原则(英国最高法院终审确认),英国法院在满足一定条件(双方在英国有足够联系 + 其他法域对裁决的"反禁诉令"不构成实质阻碍)的前提下,可就全球 SEP FRAND 费率作出裁决。
- 驳回华为中止申请:英国法院认为中国法院审理并不会"必然"产生对全球费率的更优裁决;英国法院的审理机制(专家证人 + 同期国际比较)更适合处理"全球费率"这类复杂技术经济问题。
- 管辖基础充分:联发科与华为均参与 3GPP 等国际标准组织、均向欧洲市场大量销售 5G 终端 / 芯片产品、均作出 FRAND 全球许可承诺——这些事实构成英国法院"全球管辖"的充分基础。
- "逐国裁决"已被取代:英国法院在决定中明确,"逐国裁决"模式已不适应当前 SEP 全球许可的现实需求;"全球一次性裁决"在效率、可执行性、避免冲突裁判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五、法理分析
1. "全球费率管辖"的演进
2017 年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案是英国最高法院首次明确支持"全球费率管辖"的判决。本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认:
- 第一,"全球费率管辖"不是"无限管辖",仍需以"双方与英国法域有足够联系"为前提;
- 第二,"全球费率"裁决需配套"逐国效力分割"机制——英国法院可就全球费率作出一份裁决,但当事人在逐国法域内仍可对该法域部分进行挑战;
- 第三,"全球费率"并不排除"逐国细化"——双方可在裁决后对个别法域的费率合理性另行谈判或诉讼。
2. 与中国 / 德国 / UPC / 美国 SEP 管辖格局的对比
目前全球 SEP FRAND 费率管辖"四极竞争"格局已基本形成:
- 英国:传统的"全球费率管辖"领跑者,本案进一步强化这一地位;
- 中国(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2023-2024 年起通过"中国 SEP 全球费率"裁判展现"主场优势",与英国形成竞争;
- 德国:以"分案 + 禁令"见长,是 SEP 禁令救济的主要法域;
- UPC(统一专利法院):2023 年 6 月正式运行,覆盖 18 个欧盟成员国,是欧洲统一专利"新势力";
- 美国:因 eBay 案 4 要素 + 337 调查等机制,在 SEP 禁令救济方面门槛较高,但仍是 SEP 诉讼的主要法域之一。
研究会跟踪:本案作出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 SEP 全球费率管辖方面也作出多份裁决,呈现"中英双极"格局;同时 UPC 也在积极发展其"全球 SEP 管辖"能力。
3. 对中国 SEP 持有人的启示
本案对华为(作为被告)和中国其他 SEP 持有人 / 使用人具有多重启示:
- 作为被告(SEP 使用人)角度:可考虑在英国法院主动提起 FRAND 费率确认之诉,争取"英国主场"——英国法院的"全球管辖"对 SEP 使用人反而是优势(一次性裁决全球费率,避免被 SEP 持有人在多国分案诉讼);
- 作为原告(SEP 持有人)角度:在中国法院起诉时,应充分论证"中国法院具有全球管辖的合理性"——本案判决给出了一种反向压力,要求中国法院作出"全球管辖"更加严谨的法理论证;
- 双向角色(如华为、联发科)角度:因同时是 SEP 持有人和使用人,"互持"带来的交叉许可计算是争议焦点;构建"互持"价值评估的方法论是 SEP 头部企业的关键能力。
六、企业 3 步自保(SEP 全球许可视角)
- 梳理"双向角色":作为"既是 SEP 持有人又是 SEP 使用人"的企业(如头部芯片 / 终端厂商),应定期梳理自有 SEP 与被许可 SEP 的"互持"情况,评估"净许可费率"(Net Royalty)。
- 关注"主场"选择:SEP 许可谈判 / 诉讼应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主场法域"——通常考虑(1)SEP 在该法域的"主场"地位;(2)FRAND 费率方法论的成熟度;(3)禁令救济的可获得性;(4)跨境执行的便利度。
- "多法域协同"策略:在多法域平行诉讼时,应考虑"一国主审 + 多国配合"的策略,避免"重复诉讼 + 冲突裁判",这是 2025 年起 SEP 全球化诉讼的主流打法。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 SEP 全球化诉讼博弈的最新标杆。研究会建议:
- 中国头部 SEP 持有人(华为、OPPO、vivo、小米等):在涉外 SEP 谈判 / 诉讼中主动选择中国法院(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作为主场;同时在多国法域同步进行诉讼布局,构建"主场 + 多法域协同"格局。
- 中国涉外 SEP 使用人(终端厂商、芯片厂商、互联网企业):被诉 SEP 侵权时,可考虑"反诉 / 主动提起 FRAND 费率确认之诉",争取"反向主场"——本案显示英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确认之诉持开放态度。
- 中国司法 / 律所 / 学者:本案对中国法院在 SEP 全球管辖方面的法理研究提出新课题;建议加强"中英比较法 + 互持 SEP 价值评估"的研究投入,提升中国 SEP 司法话语权。
- 政策制定者:在"十五五"知识产权规划中,可考虑将"SEP 全球治理话语权"作为重点议题,推动中国法院与国际 SEP 管辖体系形成"互认、协同、竞争"格局。
来源与关联
- 英国高等法院 2025-03-18 中止申请决定(MediaTek Inc.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2018] UKSC 4(英国最高法院 2018)
- 中国《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 关联案例:华为 vs 网件 Wi-Fi 6 SEP 反禁诉令案(最高法 2024-12-22)
- 关联案例:华为 vs 小米"发送控制信令"SEP 案(国知局 2024 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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