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作弊 · 妨碍网络产品 · 行政处罚
"点点蚁"数据抓取 + 自动操作案
100 万
罚款金额(反法第十二条"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典型)
一、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绿信科技公司("点点蚁"运营方)
中山绿信科技公司是注册于广东中山的科技公司,主营业务为本地化生活信息聚合、短视频内容分发与社群运营。2024 年起,该公司运营"点点蚁"系列小程序 / App,主打"本地化短视频 + 任务激励"模式,定向切入"本地生活"细分赛道。
被侵权方:主流短视频 / 内容平台
本案中被侵权的是多家主流短视频平台与内容社区平台。点点蚁为快速实现"内容 + 用户"冷启动,通过技术手段规模化抓取上述平台公开用户评论、个人资料、用户标签等数据,并将这些数据用于自身的用户画像、推荐算法、内容池初始化等环节。
二、案件背景
2024 年下半年,多家主流平台在技术监测中陆续发现"点点蚁" App 及小程序存在大规模异常流量:注册用户短时间内激增、评论 / 点赞 / 关注 / 私信等行为呈现明显的"机器行为"特征。多家平台联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经查,点点蚁运营方在未获得相关平台及用户授权许可的前提下,通过预先编写的技术脚本与 API 调用,按预设规则实施以下行为:
- 抓取平台内其他用户的公开评论、个人资料、用户标签、设备指纹等数据
- 对抓取到的数据做清洗、结构化、向量化的二次加工
- 在"点点蚁"端利用这些数据对平台内目标用户执行34 项自动化操作,涵盖自动关注、自动点赞、自动评论、自动私信、自动签到、自动加群、自动领券等
这些行为直接导致:(1)被侵权平台的风控成本激增(黑产对抗资源 + 用户举报处理);(2)平台内真实用户受到"机器粉""垃圾评论""诱导私信"骚扰;(3)平台的推荐算法、评价体系、内容生态被系统性干扰;(4)平台正常运营秩序被实质性破坏。
三、争议焦点
焦点 1:自动化操作 + 数据抓取是否构成"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当事人申辩:抓取的是"用户公开信息",自动化操作只是"模拟用户正常点击",并未直接破坏平台技术功能,不构成"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
执法机关认定:第十二条规制的"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不限于"破坏技术功能",还包括:(1)破坏内容生态;(2)破坏评价体系;(3)破坏用户关系;(4)实质性增加平台运营成本。34 项自动化操作同时涉及关注、点赞、评论、私信等核心用户行为,规模化实施下对平台正常运营秩序的破坏是系统性的。
焦点 2: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竞争关系认定
当事人申辩:点点蚁与被侵权的短视频平台分属不同业务领域,不构成"竞争关系",不应适用反法第十二条。
执法机关认定:竞争关系不要求双方"完全同质"。点点蚁为"本地化短视频"产品,被侵权方为"全国性短视频平台",双方在内容形态、用户结构、变现模式上均存在直接竞争,点点蚁通过抓取 + 自动化操作直接争夺被侵权方的用户与注意力,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焦点 3:100 万罚款是否过高
当事人申辩:经营规模较小、初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100 万罚款明显过重,请求降低处罚。
执法机关认定:(1)数据抓取规模大、自动化操作项多(34 项)、持续时间长;(2)涉及多家被侵权平台,社会影响面广;(3)当事人未主动整改。综合考量违法情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处罚幅度,作出 100 万罚款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四、处罚要点
- 自动化操作 + 抓取 = 反法第十二条典型:执法机关将"未授权数据抓取 + 34 项自动化操作"整体定性为"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是第十二条在 2025-2026 年最具代表性的行政处罚案之一。
- 100 万罚款的考量因素:(1)数据规模 + 操作项数;(2)涉及平台数量;(3)持续时间;(4)主观状态(未主动整改)。
- 责令停止 + 公开曝光:除罚款外,责令立即停止所有抓取 + 自动化操作行为,并通过市监总局 2026-01 公开渠道向行业曝光。
- 行业警示意义:本案对"做爬虫 / 做自动化 / 做薅羊毛 / 做黑产 + 灰产"四类业务模式产生强烈震慑,被多家行业媒体称为"自动化作弊 100 万红线"。
五、法理分析
1. 反法第十二条的功能扩张
2017 年反法首次修订时新增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2019 年修正案予以保留。立法本意是规制"技术手段 + 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四类行为:插入链接、强制跳转、恶意不兼容、欺骗误导点击。本案是"流量型 / 数据型"自动化作弊被纳入第十二条规制范围的标志,扩展了第十二条的适用边界。
2. 自动化操作 ≠ 用户行为
从法理上,用户行为具有"主观意愿 + 个性化"特征,自动化操作本质是"以技术手段模拟用户行为",其规模化、规律性、瞬时性、跨账户关联性,都使得"自动化操作"被识别为机器行为。平台对此承担风控义务,自动化操作对平台"反作弊"系统造成实质性妨碍。
3. 100 万的"中等偏上"处罚水准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法定处罚幅度为"10 万 - 100 万",情节严重的可加重。100 万属于"中等偏上"水位,与"行为恶劣程度"匹配。这表明监管对"数据 + 自动化"复合型违法行为已经从"首次警告"过渡到"直接顶格 / 接近顶格"的执法强度。
六、企业 3 步自保
- 做爬虫 / 做自动化的先看 3 个边界:(1)被爬方用户协议 + Robots 协议是否明确禁止;(2)抓取量是否在"个人研究 / 评测"合理范围(一般日均 1 万条以内);(3)数据是否用于同行业直接竞争。三关都通过才相对安全。
- 做平台 / 做内容社区的 3 道风控:(1)部署爬虫识别系统(设备指纹 + 行为序列 + 关联图谱);(2)设置自动化操作阈值(单位时间内关注 / 点赞 / 评论的合理上限);(3)建立用户举报快速响应通道(24 小时内响应)。
- 被处罚后的整改路径:(1)立即停止所有抓取 + 自动化操作;(2)向监管提交整改报告(含具体下架功能、删除数据、内部合规培训);(3)通过主动整改 + 配合调查,争取"减轻处罚"或"从轻情节"认定。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 2026 年市监总局公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对"做爬虫 / 做自动化 / 做内容平台"的企业具有直接参考价值。研究会建议:
- 把"数据获取的合法性"作为 CTO 级别的合规红线,不要让业务侧"先跑起来再说"
- 对"模拟用户行为"的所有自动化操作,列入"高风险清单"逐一评估
- 被处罚后第一时间联系研究会 / 律师,评估是否可以从"反法"以外的法条(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寻找减轻 / 转处机会
来源与关联
- 研究会素材:反不正当竞争专题页 点点蚁 数据抓取 + 自动操作案卡片(研究会审定素材)
- 执法主体:市场监管部门(中山绿信科技案)
- 公布时间:市场监管总局 2026-01
- 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 关联案例:刷宝 APP 数据集合权益保护案(民事诉讼路径 · 反法第二条)
- 关联数据:2025 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办 1932 件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详见 直播电商虚假宣传系列案详情页)
需要专业法律意见?
读完本案的完整详尽分析?你的情况也可能适用 → 扫码 1 步问研究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