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 IP · 指导性案例 · 数据集合反法权益

"刷宝 APP"数据集合权益保护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 年(研究会审定素材)
入选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
原告某知名短视频平台运营方
被告刷宝 APP 运营方及关联公司

指导性案例

数据 IP 司法保护里程碑 · 首次确认数据集合享有反法权益

一、当事人

原告:某知名短视频平台运营方

原告是国内头部短视频平台运营方,旗下产品日活用户数亿,平台通过用户授权、协议约定与持续运营,沉淀了海量的"用户评论 / 用户资料 / 账号 ID / 性别 / 地区 / 设备指纹 / 行为标签"等多维度数据集合。这些数据集合经过去重、脱敏、结构化整理后,形成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核心数字资产,是平台推荐算法、用户画像、精准营销等业务的底层支撑。

被告:刷宝 APP 运营方及关联公司

刷宝 APP 是一款主打"刷视频赚钱"模式的短视频类应用,运营方为被告主体及多家关联公司。被告以"看视频 / 分享 / 签到得现金"为卖点,意图通过快速复制头部平台的内容与用户资源实现冷启动。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起,原告在技术监测中发现被告运营的"刷宝 APP"通过技术手段大规模抓取原告平台的用户评论、用户个人资料、账号 ID、性别、地区、设备信息等数据,并在原告平台内实施自动关注、点赞、评论等操作。原告经公证保全后,于 2022 年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反法》第十二条"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行为,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部分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因数据 IP 司法保护的标杆意义,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诉辩焦点

焦点 1:用户评论 / 用户资料等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法保护的权益"

被告主张:单条用户评论 / 单条用户资料缺乏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用户资料属于个人信息,原告仅是处理者而非所有权人,原告无权以"权利人"身份主张权益。

法院认定:虽然单条数据不构成作品,但原告通过长期投入(流量激励、运营维护、风控清洗、结构化整理)形成的"用户评论数据集 + 用户资料数据集",在整体层面已经脱离"单纯事实 / 个人信息"的范畴,构成具有独立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集合的收集、存储、加工过程具有合法性、实质性投入与独立经济价值,应当作为"反法第二条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焦点 2:抓取 + 利用行为是否违反"诚信原则 + 商业道德"

被告主张:用户评论与用户资料中相当一部分是用户在原告平台"公开展示"的信息,被告作为竞争对手"在公开信息上自由竞争"并不违反商业道德。

法院认定:判断是否违反商业道德,应结合"行业普遍做法 + 平台规则 + 用户预期 + 竞争秩序"综合判断。本案中:(1)原告平台用户协议 + Robots 协议明确禁止未授权抓取;(2)行业内默认"数据有价、需经授权"是基本商业道德;(3)被告规模化抓取 + 用于直接竞争性产品,对原告平台的数据资源 + 内容生态 + 用户关系造成实质性替代;(4)被告未付出实质性投入即"搭便车"。综合四项,法院认定违反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

焦点 3:被告"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是否同时构成

原告同时主张被告行为构成《反法》第十二条"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法院认定:被告的自动关注 / 点赞 / 评论等操作虽然未必直接破坏原告平台的技术功能,但破坏了平台的内容生态 + 评价体系 + 用户体验,妨碍了"产品正常运行"意义上的核心利益。但因本案已在第二条层面获得充分救济,法院在文书主文部分重点适用第二条,不再单独展开第十二条说理。

四、判决要点

  1. 数据集合作为反法权益受保护:法院首次明确"用户评论数据集合 + 用户资料数据集合"在符合合法性、实质性投入、独立经济价值三个要件时,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这是数据 IP 司法保护的标志性突破。
  2. 违反诚信原则 + 商业道德:被告规模化抓取 + 竞争性使用 + 未付出对价,构成"搭便车"式的不正当竞争。
  3. 举证责任合理分配:法院结合被告未对其"未抓取 / 未使用"的事实充分举证 + 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链,认定被告行为成立。
  4. 赔偿数额 + 行为保全:判令被告停止侵权 + 赔偿经济损失 + 公开消除影响。

五、法理分析

1. 数据 IP 保护的"第二条路径"

数据权益保护在传统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 / 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外,开辟了"反法第二条"路径。本案的核心法理贡献在于:法院不再纠结于"单条数据是不是作品",而是把目光放到"数据集合的合法收集、实质性投入、独立经济价值"三个要素上,为数据 IP 提供了与作品、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并列的第五条独立保护路径。

2. "实质性投入 + 独立价值"的双重要件

不是所有数据集合都能获得反法保护。法院将实质性投入细化为"流量激励 + 运营维护 + 风控清洗 + 结构化整理 + 算法再加工"等具体环节;同时将独立经济价值细化为"是否能脱离原始数据、形成可独立交易 / 许可 / 维度的数据资产"。两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进入反法保护范围。

3. 抓取 + 竞争性使用的违法性

法院明确:抓取行为本身不是一概违法,但"未授权抓取 + 规模化抓取 + 直接用于同行业竞争 + 实质性替代"四要素叠加,违反商业道德。这是数据 IP 领域"红旗规则"的中国版——只要你的产品核心功能依赖对方的未授权数据,且未付出对价,就是"挂红旗"的不正当竞争。

研究会观察:本案与 2026 年市监总局查处的"点点蚁"案在法理上一脉相承——前者是民事诉讼(反法第二条 + 第十二条),后者是行政处罚(反法第十二条"妨碍网络产品正常运行")。民事 + 行政"双轨救济"为数据 IP 权利人提供了更立体的保护网。

六、企业 3 步自保

  1. 数据资产化先做 3 件事:(1)把"数据来源合法性"做实(用户协议授权 / 爬虫协议 / 第三方授权链);(2)把"实质性投入"留痕(流量激励合同、运营工单、清洗脚本版本、算法版本);(3)把"独立经济价值"算出来(数据资产估值报告 / 对内 / 对外授权合同)。
  2. 被爬取时快速取证:第一时间做公证保全(推荐北京 / 上海 / 广州三家公证处的"电子数据公证保全"通道),同时申请"行为保全"(诉前禁令)。注意 48 小时内完成,否则爬虫方可以通过清理日志灭失证据。
  3. 竞争方被抓取的反向保护:如果你是想用"公开数据"的竞争方,先做"四问自检":是否被 Robots 协议禁止?是否违反对方用户协议?抓取量是否远超"个人研究 / 评测"合理范围?是否用于同行业直接竞争?四问都 NO 才相对安全。

七、研究会建议

本案是数据 IP 司法保护的里程碑,对"做 App / 做平台 / 做数据业务"的 80 后小老板具有方向性意义。研究会建议:

  • 把"数据"作为公司核心资产做合规化(用户协议 + 授权链 + 投入留痕 + 价值评估)
  • 技术监测常态化(爬虫识别 + 异常流量告警),不要等问题爆出来才反应
  • 遇到数据被爬取时,民事诉讼 + 行政举报 + 公安刑事控告"三路并发",不要只走一条

来源与关联

  • 研究会素材:反不正当竞争专题页 刷宝 APP 数据集合权益保护案卡片(研究会审定素材)
  •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
  • 入选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 相关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 第十二条
  • 关联案例:点点蚁 数据抓取 + 自动操作案(反法第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关联规则:2025-05-26 国知局撤三新规打破举证责任倒置(详见 国知局撤三新规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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